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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5條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5條
獸醫師公會依
第二條
第四款規定將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應收取該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及處方箋。 前項情形,獸醫師公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個月藥品供應對象及數量清冊,報請該公會及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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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
第3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
第4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之輸入,其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評估以足供試驗研究、試製、檢驗登記、診…
第6條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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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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