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6條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6條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要時,得提供使用。 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受讓獸醫診療機構開具之處方箋,報請讓與及受讓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