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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品名、輸入或取得日期、來源、使用、讓與或受讓對象及數量、銷燬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供查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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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