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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獸醫師公會於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之情形。 四、獸醫診療機構於申請前三個月內,有未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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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