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 第4條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4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之輸入,其數量由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評估以足供試驗研究、試製、檢驗登記、診治動物或防疫之特殊所需者為限,並應標明樣品或贈品字樣。 前項樣品或贈品,應依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貨品進口審核通知書,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樣品或贈品,不得作申請目的以外之用途,且不得出售。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動物用藥品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樣品或贈品:一、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為試驗研究…第3條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第5條獸醫師公會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將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應收取該獸…第6條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第7條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看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