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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業同業公會法 第37條

事業費之分,每會員至少一股,至多不得超過五十股。但得因必要,經 會員大會決議,變更其最多之限制。事業費總額及每股數額,應由會員大 會決議,呈經實業部核准。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由實業部令其興辦者,其事業費總額及分方法,得 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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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