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 第33條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33條

全國農業金庫辦理第二十九條之委託事項,應將當年度辦理情形於次年二月底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全國農業金庫辦理委託事項情形,或令其限期提報報表、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