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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第34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二日修正生效前,已承作之改善財務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修正生效前,已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承作之農民經營及產銷班貸款,其貸款資格、期限、利率等條件,仍依修正前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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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