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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

「選定重劃區」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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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