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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 第16條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第 二 章 選定重劃區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七條
第二項規定調處、修訂農地重劃計畫書,應於公告期滿之翌日起一個月內為之。修訂計畫書報請核定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修訂計畫書一個月內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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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
「選定重劃區」的其他條文
第12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應就重劃區地理環境詳細勘察,作成紀錄,並召集…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擬訂之農地重劃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重劃區之名稱及其範圍。二、…
第14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勘選重劃區時,儘量以天然界線為界,其範圍圖以圖例標明重劃區…
第15條
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於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公告期間內表示反對辦理重劃時,應以書面說明理由,並註明…
第17條
農地重劃計畫書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於公告實施後,縣(市)主管機關應召集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說明…
第18條
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告禁止重劃區內土地之新建、增建、改建時,對於在公告前已依…
← 第15條
看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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