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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25條

第 四 章 重劃工程
本條例第十六條所稱主要作物,係指當地農業習慣種植最普遍之作物,或實際輪植之作物。所稱主要作物損害最少之期間,係指主要作物收穫後次期主要作物種植前較長之休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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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之前應舉辦公聽會就土地分配初步成果,向農民說明…

「重劃工程」的其他條文

第22條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之規劃,應於施工前一年內辦理完成。第23條辦理重劃區農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施工程序如下:一、水利狀況調查。二、高程及地形測量。三、農路…第24條(刪除)第26條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係指因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需要必須拆遷之土地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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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