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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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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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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農會漁會信用部(以下併稱信用部)收受之各種存款,應依中央銀行所定比率提準備金。第4條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第5條(刪除)第6條信用部不得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第7條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第8條信用部辦理放款期限,以短、中期為原則。其屬資本支出放款者,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購買或建造住宅…第9條信用部辦理購置住宅放款及房屋修繕放款之餘額不得超過存款總餘額百分之五十五。第10條信用部固定資產淨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購置或汰換安全維護或營…第11條信用部對各項負債,應依中央銀行規定提列流動準備。信用部持有中央銀行流動準備規定之各種有價證券…第11-1條信用部持有之有價證券,除屬政府或中央銀行發行者外,其餘債券及票券之信用評等,或該債券及票券之…第11-2條前二條修正施行前,信用部持有有價證券不符規定者,得繼續持有至到期日。第12條信用部之存放比率最高限額為百分之八十。存放比率之存款總額中之公庫存款應以百分之五十列計。下列…第1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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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