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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4條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或每一贊助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二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五;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二點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二點五。 信用部前一年底逾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資本適足率高於百分之十二且放款覆蓋率高於百分之二者,依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業務項目及範圍調整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調整對每一非會員及其同一關係人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百分之十五,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決算淨值百分之三。 信用部依第一項規定計算放款最高總額,其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九百萬元者,得以九百萬元為最高總額;其中無擔保放款總額未達二百萬元者,得以二百萬元為無擔保最高總額。 信用部辦理下列業務不受前三項之限制: 一、受託代放款項。 二、存單質借。 三、下列對象之授信: (一)直轄市政府。 (二)縣(市)政府。 (三)鄉(鎮、市)公所。 (四)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投資經營之公營事業,其授信經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保證者。 四、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 第一項至第三項放款總額計算基準之採用,應提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後,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部對每一會員及其同戶家屬(贊助會員不包括同戶家屬)辦理二百萬元以下之小額放款,得不計入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之放款總額。 信用部對下列對象之授信總額合計不得超過信用部前一年度決算淨值: 一、第四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對象之授信,未經其所隸屬之縣(市)政府保證者。 二、第四項第三款第四目所定對象之授信。 信用部因業務限制或淨值降低致第一項或第二項放款限額低於舊貸案件之放款餘額者,其舊貸案件以符合下列各款情形為限,得辦理展期: 一、未積欠本息。 二、借款人財務、業務狀況無不良徵兆。 三、未優於原授信條件。 四、未增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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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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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