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 第7條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第7條

信用部對其農會、漁會理事、監事、總幹事及各部門員工,或對與其理事、監事、總幹事、信用部主任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放款對象。每筆或累計金額達第四條規定之金額半數以上者,並應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之出席,出席理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信用部對前項人員之擔保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上一年度該農會、漁會決算淨值百分之一百五十。 信用部對第一項人員辦理受託代放款項及存單質借之放款,不計入前二項額度內。 第四條第八項第三款及第一項所稱條件包括: 一、利率及手續費。 二、擔保品及其估價。 三、保證人。 四、貸款期限。 五、本息償還方式。 第一項所稱同類放款對象,指同一信用部、同一放款利率期間內、同一貸款用途及同一會計科目下之放款客戶。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農會漁會信用部各項風險控制比率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