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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審核及管理監督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原則如下: 一、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內容,符合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發展願景及課題。 二、各功能分區之規劃與公共設施,滿足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土地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構想。 三、各功能分區之劃定,符合第五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 四、各功能分區之容許使用項目,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五、辦理公開閱覽、公聽會、聽證程序,符合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 六、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符合第九條第五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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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