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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10條

經評鑑為丙等及丁等之農業推廣機關(構),主管機關應加強輔導,促其改善;經評鑑為丁等之農業推廣機關(構),主管機關於一年內得不予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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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