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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評鑑,得就具有相關專長及推廣經驗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小組。 評鑑小組之評鑑委員為無給職,但參與評鑑時得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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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