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 第5條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評鑑之範圍如下: 一、教育訓練、講習、研討等人力資源發展計畫。 二、重點產業推廣輔導計畫。 三、主管機關交辦之重大農業施政之行政服務推廣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