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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委託農業推廣機關(構)辦理農業推廣業務者,得依本辦法辦理評鑑及獎勵。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農業推廣業務之農業推廣機關(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及獎勵之;其評鑑結果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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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