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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8條

評鑑結果依評鑑分數分為五等級: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九十分未滿)。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八十分未滿)。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七十分未滿)。 五、丁等(六十分以下)。 前項評鑑結果應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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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