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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機關(構)評鑑獎勵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就評鑑結果為優等者,給予下列方式獎勵: 一、核發獎牌,公開表揚。 二、計畫執行對農業有重大貢獻者,核發獎金。 三、列為次年度委託計畫之優先遴選對象。 四、由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觀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評鑑,得訂定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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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