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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10條

各省農政主管機關內,得設一農業推廣委員會或農業推廣處,管理該省內 農業推廣事業。省農政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全部或部分農業推廣事業 ,委託農民團體或其他農業機關辦理,其辦法由省農政主管機關另定之。 但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教育部、內政 部規定,公立農業專科以上學校會同有關係之機關團體組織一農業推廣委 員會,管理該省內農業推廣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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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