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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12條

各縣市得設置農業推廣所,各鄉鎮得設置農業推廣工作站或農業推廣中心 ,辦理各該縣市及鄉鎮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及家政推廣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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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