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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15條

各省縣市及鄉鎮得由有關機關團體及熱心農業推廣人士,組設省縣市及鄉 鎮各級農業推廣輔導委員會,協助農業推廣之進行,其組織章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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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