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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11條

各省認為有必要時,得以若干縣市為一農業推廣區域,設置農業推廣督導 區,督導該區內各縣市農業推廣事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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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