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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推廣規程 第16條

中央及省縣農業試驗研究機關、農業學校、農業金融機關,及有關農業之 公營事業機構等,應與各級農業推廣機關合作協助辦理推廣事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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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