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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12條

動物用藥品檢定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動物用一般藥品與生物藥品之檢定及其技術研發。 二、含藥物飼料添加物與飼料中動物用藥品之檢驗及其技術研發。 三、動物用藥品檢定用實驗動物之繁殖供應及試驗研究。 四、其他有關動物用藥品檢定及研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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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