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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獸醫研究所處務規程 第6條

疾病診斷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之檢診、調查、監測、致病機轉與防治技術之研究及改良。 二、禽類疾病、草食動物疾病、人畜共通傳染病檢驗方法之訂定及檢診所需資材之建置。 三、所管實驗室診斷檢驗能力比對作業、品質保證規範之規劃、建置及執行。 四、獸醫流行病學之研究。 五、獸醫病理學之診斷服務。 六、獸醫科技推廣與教育訓練、獸醫科技計畫之管理、創新育成、產學合作、技術移轉及研發成果管理。 七、國際事務之聯繫、協辦及活動紀錄。 八、其他有關陸生動物疾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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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