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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16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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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所長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人員;副所長襄助所長處理所務。第3條主任秘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第4條本所設下列組、室:一、遺傳生理組。二、動物營養組。三、飼料作物組。四、畜產經營組。五、畜產加…第5條遺傳生理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畜產生物資源之品種管理與產業利用、資源樣本典藏方法之研究及國家種…第6條動物營養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畜禽營養代謝及需要量之研究。二、飼料資源開發及飼養價值提升之研究…第7條飼料作物組掌理事項如下:一、飼料作物之開發、評估及品種選育。二、飼料用植物資源之收集、評估及…第8條畜產經營組掌理事項如下:一、優良種畜禽繁殖、推廣、保存及特色化優質畜禽生產技術之研究。二、高…第9條畜產加工組掌理事項如下:一、畜禽肉與肉製品之品質性狀分析及產品開發研究。二、乳與乳製品之品質…第10條技術服務組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民教育訓練相關業務之整合、評估、規劃及執行。二、農業科技計畫成…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及工友管…第12條人事室掌理本所人事事項。第13條政風室掌理本所政風事項。第14條主計室掌理本所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15條本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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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