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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畜產試驗所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所設下列組、室: 一、遺傳生理組。 二、動物營養組。 三、飼料作物組。 四、畜產經營組。 五、畜產加工組。 六、技術服務組。 七、秘書室。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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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