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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11條

主計室掌理分署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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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第3條秘書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擬編。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四、行政事務之…第4條各分署設下列科、室:一、農村營造科。二、農村建設科。三、防災調查科。四、治理工程科。五、秘書…第5條農村營造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村發展相關土地活化利用之協調及推動。二、農村產業發展與創新育成…第6條農村建設科掌理事項如下:一、農村整體景觀風貌工程之勘查、規劃、設計及執行。二、農村生活環境改…第7條防災調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集水區整體調查規劃與土砂運移觀測作業之推動及執行。二、坡地災害潛…第8條治理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配合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審議之勘查…第9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典守、出納、採購、事務、財產、辦公廳舍、工友管…第10條人事室掌理分署人事事項。第12條各分署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第13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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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