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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8條

治理工程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配合天然災害災後復原重建審議之勘查及規劃。 二、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治山防災工程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三、土石流與大規模崩塌防治處理之勘查、設計及執行。 四、水土保持工程構造物維護管理之推動及執行。 五、工程環境友善與減碳增匯措施之推動及執行。 六、工程品質稽查、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七、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治理工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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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