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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 第2條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第2條
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分署長襄助分署長處理分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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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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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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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本細則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施行。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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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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