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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 第4條

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 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得免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或護照,並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 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 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農業金融機構依本身考量,根據全機 構一致性做法之原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之原本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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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所稱農業金融機構,包括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第3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二、通貨交易:單筆現金收…第5條農業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如附表一)…第6條農業金融機構對下列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得免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仍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第7條非個人帳戶基於業務需要經常或例行性存入現金達一定金額以上,經農業金融機構確認有事實需要者,得…第8條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第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農業金融機構應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一、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之現金存、提款…第10條農業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自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第11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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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