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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52條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 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定受罰後,對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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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