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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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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
第十三條
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
第三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
第三十一條
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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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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