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業金融法 › 第54條

農業金融法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出資全國農業金庫。 二、信用部未依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比例,將餘裕資金轉存全國農業金庫,或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營運資金未向全國農業金庫申請融通。
AI 白話解釋
← 第53條看 農業金融法 全文第5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