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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第55條
農業金融法 第55條
第 四 章 罰則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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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業金融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
第33條
信用部之管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二十二…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38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信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
第39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之…
第4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將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
第41條
犯第三十九條或前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
第42條
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其依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條規定所為之承諾者,其參與決定此項違反承諾之董…
第43條
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
第44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或第三十三條之…
第45條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足以生損害…
第46條
全國農業金庫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
第47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六條準用銀…
第48條
全國農業金庫或其他關係人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派員或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第49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中央銀行依第二十…
第50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51條
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
第52條
前五條所定罰鍰之受罰人為信用部所屬之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農、漁會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前項規…
第53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違反第二十六條或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條所定之罰鍰…
第5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違反第十三條第…
第56條
信用部或全國農業金庫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
第57條
(刪除)
第58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
← 第54條
看 農業金融法 全文
第5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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