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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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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第47條
農業金融法 第47條
全國農業金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五十七條
規定。 二、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規定發行股票。 三、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三
或
第三十六條
規定所為之限制。 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六、違反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之一
規定或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四條之二
第一項所為措施。 七、未依
第二十六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五條之一
規定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或未確實執行。 信用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二十二條
或
第五十七條
規定。 二、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之三
或
第三十六條
規定所為之限制。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三條
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 四、年度決算後淨值占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
第三十四條
所定最低比率時,未依
第三十五條
規定將事業盈餘全數提撥為信用部事業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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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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