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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金融法
› 第53條
農業金融法 第53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違反
第二十六條
或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四十條
所定之罰鍰,及違反
第二十六條
或
第三十三條
準用銀行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及
第四十二條
授權中央銀行訂定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應處之罰鍰,由中央銀行處罰,並通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二項罰鍰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保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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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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