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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1條

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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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