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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農會應將第四條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第五條現地勘查紀錄、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會並副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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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