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 第12條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
第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以自動轉帳方式按月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由勞保局於次月二十五日前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並於次月底前,由農民委託轉帳代繳農民退休儲金之金融機構帳戶辦理第一次扣繳。 因存款餘額不足致第一次扣繳不成功者,農民應於再次月十三日前存入應提繳金額,以辦理第二次扣繳。均扣繳不成功,不予計入實際提繳期間。 農民對於第一項勞保局計算每月應提繳金額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並同時向勞保局提出異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份提繳金額時,一併結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