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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監理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農民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監理會會議之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贊成與反對人數相等時,取決於主席。 監理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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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