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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4條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4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委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國內外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講授財務管理、金融、信託、保險、投資、證券、期貨、風險控管、會計、審計、經濟、管理或法律等相關課程二年以上。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具五年以上證券、期貨、保險或金融相關機構工作經驗,並曾擔任副總經理層級以上或同等職務。 三、曾任基金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或基金管理機構相當職務,足資證明具備相當專業知識或經營能力。 四、曾任或現任律師、會計師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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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
本辦法依農民退休儲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之任務如下:一、農民退休儲金之收支及保管之審議。二、農民…
第3條
監理會隸屬農業部,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農業部部長指派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綜理…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監理會委員;其已擔任者,應予解聘:一、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第6條
監理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
第7條
監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農業部農民輔導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幕僚作業由農業…
第8條
監理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屬農業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第9條
監理會以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
第10條
監理會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其中農民代表委員及專家學者委員應各有一人以上出席,始得開…
第11條
監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
第12條
監理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
第13條
監理會所需經費由農業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14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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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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