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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 第11條
農民退休儲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1條
監理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專家學者、與議決事項有關機關(構)及單位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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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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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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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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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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