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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49條

平時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達一大過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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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