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5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結果依下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薪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薪最高級或已敘年功薪者,晉年功薪一級,均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至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薪級,改給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獎懲相抵銷。
AI 白話解釋
← 第52條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第5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