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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5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7條
第 八 章 考績獎懲
年終考績結果,自次年一月執行,專案考績結果,自專案發生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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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處長之人事管理,本章未規定者,準用其他章之規定。但不適用第八章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七條有關考績…
「考績獎懲」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考績,應就其工作、操行、學識、才能考核之。前項考績區分如下:一、年終考績:…
第47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績,不滿一年者,得以前任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
第4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考績,由單位主管初核,並提人評會審議後,送由處長核定;副處長、主任工程師、專…
第49條
平時獎懲於功過相抵後,累計達二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一大功者,年終考績不得列丙等以…
第50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一、甲等:八十分以上。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
第5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晉本薪一級,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第5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規定如下:一、甲等:給予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二、乙等…
第53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一大過。於年…
第54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除在同一考績年度內曠職繼續達四日或累計達十日,應予一次記二大過者外,非有具體…
第55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功:一、針對時弊,研擬改進措施,經採行確…
第56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年終考績獎金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月薪給總額為準,專案考績…
第5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一、…
第59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依刑事訴訟程序被通緝或羈押者,應予停職。前項停職原因消滅時,應於消滅事由發生…
第60條
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薪或年功薪。停職人員未受徒刑之執行者,補發其停職期間之薪給。…
第6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有特殊功績者,應視情節依下列規定予以獎勵:一、嘉獎。二、記功。三、記一大功。
第61-1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均列甲等或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且核定前一年度內未受刑事處…
第61-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服務年資屆滿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三十五年、四十年、四十…
第62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獎懲事由、獎度、懲度,準用農業專業人員獎懲標準表、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公…
← 第56條
看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全文
第5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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