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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0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依下列規定核列等次: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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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