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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5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違反法令、廢弛職務或有其他失職行為時,應視情節輕重,按下列規定予以懲處: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一大過。 四、免職。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處理業務,違反法令者,除依前項規定懲處外,因而致政府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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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