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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34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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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